2008年4月11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7月3日发生在时代天骄小区的高空抛物致幼童亮亮损害案进行了二审调查。2007年9月7日,受害人因高空抛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2月26日,硚口区法院以亮亮无法确认具体侵害人为由,认定本案无明确之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亮亮发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亮亮及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协未保委副主任李春生律师、谢正律师依法参加了今日的二审庭审。参加今日庭审的还有受害人亮亮及其父母、祖父,《楚天金报》的记者参加了旁听。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以无法确认具体侵害人为由而认定本案无明确之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侵害人是否确定并不影响被告的确立,至于被告是否是最终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是否向原告履行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此是在审理阶段所要调查的事项,不应该成为驳回起诉的合理理由。况且原审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未依法向原审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均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硚口区人民法院(2007)硚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指令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结束后,李春生副主任仔细查看了亮亮的伤情,询问了亮亮的身体情况,对家长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分析,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的。随后接受了记者采访,重申代理此案的初衷,他说:尽管本案不能确定致害人,办案难度大,但依据民法公共安全理论,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等方面考虑,当初毅然决定接受委托,免费为受害幼童提供法律服务。李律师说: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维权律师和城市一员,在创建文明武汉的形势下,对防范高空抛物等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制定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防范,针对高空抛物安装监控设备;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素养,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